在車上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查外遇 不算妨害秘密
高雄市林姓婦人委托征信社調查丈夫外遇,在徵信器材丈夫轎車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涉妨追蹤器害秘密,高雄地院
判她拘役50天,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她並非衛星追蹤器“無故”侵犯隱私,改判她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林姓婦人(36歲)以25萬元新台幣委托當時任職征信社的楊姓男子(法院通緝中)調
查丈夫外遇。林依楊指示申辦3組電信門號後,將各門號SIM卡交給楊,楊裝反偷拍入一個具有GPS衛星定
位追蹤功能追蹤器,一天夜裡在中山大學停車場,將追蹤器裝置在林女丈夫使用的轎車駕駛座底下
,用以追蹤丈夫行動。丈夫發現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林女辯稱她有告監視系統訴征信社,不可以做違法的事情,征信社只說GPS可以讓她知道車子的去向,並沒
有告知另有監聽、錄音的功能。
一審法官認為,以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他人車上,是對他人生活進行全面性而無限sony數位相機制的監控
,嚴重妨害他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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