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

昆明地方性法規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需實名



  會議聽取了市委常委、副市長保建彬提請審議《昆明市再生資源回塑膠回收收管理條例(草案)貴金屬回收》的議案及《修改電子零件回收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並分別聽取昆明市商務局局長洪鶯關於《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及市法制辦主任劉毅作關於《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昆明市商務局局長洪鶯說, 截至2012年底已規範建成再生資源回收站(點)710個、分揀中心8個、集散市場2個(規劃5個),形成以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為重點,以回收(站)點為基礎、以集散市場為核心,點面結合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近些年來昆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迅速發展,缺乏統一的行業管理條例,也使內部發展秩序和監管存在一定的空白。為了規範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市場管理,昆明廢五金回收市擬定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進行立法。

  規定再生資源經營者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查驗、留存來源證明,並對出售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姓名、住址、身份證號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按規定及時錄入治安管理信下腳料回收息系統。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錄入的信息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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