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論文-時評興起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3月31英文論文日公布,目前正向社會征求意見。任何創作者的著作權都應受到妥善保護,在這裏,我想特別爲時評人的著作權鼓與呼。
修改草案第四十條規定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12種情形,其中包括“報紙、期刊、中翻英翻譯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相同的規定,也存在于現行著作權法(2001年修訂)。
這些規定一直讓時評人倍感困惑:這裏的“時事性文章”究竟指什麽?時事評論是否屬于“時事性文章”?我們的困惑來自令人沮喪的現實有太多媒體擅自免費轉載時評人的作品,在某種程度上正是有這條規定撐腰,不管他們是否誤讀了規定的本義。
很遺憾,條文中的“時事性文章”指什麽,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或司法解釋。按照《現代漢語詞典》,“時事”指“最近期間的國內外大事”,何爲“最近”和“大事”模糊不清,不足爲據。而唐代大論文翻譯詩人白居易說過,“文章合爲時而著,詩歌合爲事而作”,所以,寬泛地說,大多數文章都與“時”“事”有關,很多文章的內容都與政治、經濟問題有關,如果這條規定中的“時事性文章”缺少嚴格界定,被任意闡釋,則很多文章作者的著作權難保尤其是時評,因爲它更像是“時事性文章”。
“時事性文章”缺少明確界定,也給司法實踐帶來難題。2007年,合肥一家在其網站轉載他人的《國産手機亂象》一文,因未支付報酬被告上法庭,一審法院以該文“具有明顯的時效性”爲由將其認定爲“時事性文章”,認爲網站免費轉載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著作權人)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則根據詞典中對“時事”的解釋,認爲該文論述的問題不夠重大,故不屬于“時事性文章”,判被告作出賠償。2006年,一篇題爲《農民增産增收所關注的十大熱點問題》的文章被某網站轉載後,也引發了一審、二審判決截然相反的訴訟。
兩篇夾敘夾議的文章,均被一審法院認定爲“時事性文章”,二審法院均予以糾正,而認定和糾正的理由都似是而非,且需根據詞典判案。可見,對“時事性文章”予以明確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釋,多麽重要和急迫。
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時,時評剛剛興起,問題尚未凸論文修改顯;現在時評越來越普及,情形已完全不同,再次修法,這個問題已不容回避。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等主編的《著作權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認爲,著作權法中的“時事性文章”經常是黨政機關爲某一特定事件而發表的文章,類似于官方文件,需要廣泛宣傳報道,因而規定可被免費轉載。我認爲這種說法是合理的,也應是相關規定的本義所在。
就時評而言,雖然它緊貼時事,但“評”是其核心內容,它是有觀點、有思想的文章,凝聚著作者的智慧和心血,體現作者的獨創精神,雖在公共媒體發表,但具有很強的私人屬性,因而具有完整的著作權,應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文字作品享有同等的著作權,不應被歸入可以免費隨便轉載的“時事性文章”之列。鑒于時評具有較強的時效性,爲便于作品傳播,媒體轉載也許可以不經作者許可,但至少應向作者支付報酬,這是時評作者合情合理的勞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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